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024号  发表时间:1999/1/11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湖北、广西、山东、福建、四川、陕西、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请核批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技术开发费预算的函》(国电财[1998]72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927.6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电力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国家电力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问题,应按国税发[1998]134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单  位
单位所在地
技术开发费分配额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北京
1594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沈阳
1,008.6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上海
2279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武汉
1438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西安
597


四川省电力公司
成都
294


重庆市电力公司
重庆
95


贵州省电力公司
贵阳
151


云南省电力公司
昆明
187


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
济南
871


福建省电力公司
福州
278


广西电力公司
南宁
135


合   计
 
8,9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