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725号  发表时间:1999/1/3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湖北、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国信[1998]13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4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信证券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国信证券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部
632
北京市


2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交易部
760
广州市


3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部
494
上海市


4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成都证券交易部
494
成都市


5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武汉证券交易部
150
武汉市


6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天津第一证券交易部
99
天津市


7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天津第二证券交易部
87
天津市


8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大连证券交易部
297
大连市


9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证券交易部
257
哈尔滨市


10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绵阳证券交易部
180
绵阳市


 
合计
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