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855号  发表时间:1998/12/30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湖北、陕西、四川、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1998]电器财字0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