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724号  发表时间:1998/12/30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山东、浙江、福建、湖南、河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青海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关于1998年收取所属单位上级管理费的报告》(中水电财字[1998]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3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99-03-43-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行次
单 位
所在地
上交金额


7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四川成都市郫县
45


10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
四川省都江堰市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