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物资工业总公司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450号  发表时间:1998/12/30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
近接成都铁路局物资工业总公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物工多[1998]0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成都铁路局物资工业总公司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铁路局物资工业总公司多种经营发展
中心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扣除标准
1 成铁双流集装箱储运公司 1万
2 成都材料总厂物资供销部 5万
3 资阳配件厂实业开发公司 2万
4 成铁局木材厂经营部 2万
5 成铁什邡养机厂一分厂 5万
6 成铁轨枕厂多种经营公司 15万
7 重庆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厂 2万
8 成铁局物资供应公司 4万
9 成铁物工建筑公司 0.5万
10 成都先山酒业有限公司 0.5万
11 成 都 物 工 多 经 部 0.5万
合 计 37.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