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815号 发表时间:1998/12/24
有效性:有效
上海、广东、山东、四川、福建、海南、甘肃、陕西、河北、辽宁、黑龙江、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部提取九八年度系统管理费的申请》)华证发[1998]17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1
广州分公司
600
广州
2
济南营业部
200
济南
3
上海分公司
600
上海
4
成都营业部
400
成都
5
福州营业部
500
福州
6
海口营业部
150
海口
7
西安营业部
300
西安
8
青岛营业部
100
青岛
9
兰州营业部
300
兰州
10
石家庄营业部
300
石家庄
11
鞍山营业部
100
鞍山
12
沈阳分公司
300
沈阳
13
哈尔滨营业部
50
哈尔滨
14
武汉分公司
500
武汉
15
合 计
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