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815号  发表时间:1998/12/24  有效性:有效
上海、广东、山东、四川、福建、海南、甘肃、陕西、河北、辽宁、黑龙江、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部提取九八年度系统管理费的申请》)华证发[1998]17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1
广州分公司
600
广州


2
济南营业部
200
济南


3
上海分公司
600
上海


4
成都营业部
400
成都


5
福州营业部
500
福州


6
海口营业部
150
海口


7
西安营业部
300
西安


8
青岛营业部
100
青岛


9
兰州营业部
300
兰州


10
石家庄营业部
300
石家庄


11
鞍山营业部
100
鞍山


12
沈阳分公司
300
沈阳


13
哈尔滨营业部
50
哈尔滨


14
武汉分公司
500
武汉


15
合 计
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