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9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7)204号  发表时间:1997/12/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情况和要求,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改革汇算清缴方法,提高汇算效率和质量
为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进一步依法治税,提高汇算效率和质量,省局决定在汇缴改革试点的基础上,1997年度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自核自缴、自行汇算清缴。城市地区要求自行申报率达90%,乡村自行申报率应达80%以上。企业自核自缴、自行汇算申报的期限原则上在三月底前完成。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主动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汇算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不能自行汇算的,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进行纳税汇算申报。
<三>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表后,应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应督促纳税人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其法律责任由纳税人承担。
<四>纳税人自行汇算结束后,从4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组织力量对纳税人的汇缴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力争20%左右。
二、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治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支持企业改革。要严格依法治税,对违反规定的越权减免税,扩大扣除项目金额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检查出纳税人自行汇算不实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整个汇算清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汇缴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税法宣传辅导,特别是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使纳税人了解熟悉税法,增强自觉如实足额纳税意识,提高自我汇缴能力;同时要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汇算申报,及时办理税款缴纳(或退抵)手续。纳税人申报结清税款后,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开展稽查检查,促进和提高汇算质量。
四、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在汇算中,要注意信息交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汇算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各地务必于1998年5月25日前将报表、软盘同总结报告一并报达省局。总结报告的内容,严格按总局《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要求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执行。各地在汇算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