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270号  发表时间:1997/12/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函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99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