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208号  发表时间:1997/9/30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7年度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及上报案例,应当使用新版软件产生、并向省局稽查分局报送电子数据和纸制报表和案例。
二、各地、市、州和县(市)税务稽查机构均要配备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光电扫描仪和配套设备,未配成配备不足的要在11月底前完成配机工作。
三、各地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尽力保证。目前,各地、市、州还没有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务必在11月底前完成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的培训任务。
四、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税务稽查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使用、督促和检查,并于11月底前,将此项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向省局稽查分局提交专题报告。
各地在使用中对新版软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稽查分局或计算机中心联系。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