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541号  发表时间:1997/9/29  有效性:有效
四川、北京、上海、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重庆、广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川国税发〔1997〕1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884,78012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元)
所在地


21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物资供销公司
605141
四川省成都市


22
四川省电工设备工业公司
487335
四川省成都市


23
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2151615
四川省成都市


2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
26472315
四川省成都市


25
成都华夏电气公司
1500
四川省成都市


26
四川东方广告装饰公司
450
四川省成都市


27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成都投资开发公司
1380
四川省成都市


28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电站技术服务公司
1350
四川省成都市


29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自动化工程公司
600
四川省成都市


30
成都东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360
四川省成都市



合计
28847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