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541号 发表时间:1997/9/29
有效性:有效
四川、北京、上海、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重庆、广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川国税发〔1997〕1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884,78012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元)
所在地
21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物资供销公司
605141
四川省成都市
22
四川省电工设备工业公司
487335
四川省成都市
23
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2151615
四川省成都市
2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
26472315
四川省成都市
25
成都华夏电气公司
1500
四川省成都市
26
四川东方广告装饰公司
450
四川省成都市
27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成都投资开发公司
1380
四川省成都市
28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电站技术服务公司
1350
四川省成都市
29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自动化工程公司
600
四川省成都市
30
成都东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360
四川省成都市
合计
28847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