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202号 发表时间:1997/9/19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