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192号  发表时间:1997/8/18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6]741号)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1998-1-54-企业
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联系电话
(万元)
7 中电物资西南公司 45 四川省成都市 4337063
合 计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