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449号  发表时间:1997/8/1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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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一九九七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报告》(中铁程财[1997]1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住 址


2
铁道部第二工程局
200
四川 成都


16
铁道部第二设计院
110
四川 成都


合   计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