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434号  发表时间:1997/7/28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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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车财函[199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按销售收入的06%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控制在9096万元以内,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1998-1-61-企业
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编号
名 称
所在地址
金 额


28
成都机车车辆厂
四川省成都市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