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436号  发表时间:1997/7/28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河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自治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申请上级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函》(通财发[1997]1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20万元,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97年计划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成都市双流县机投乡
25


通信信号总公司成都经营分部
成都市北站东二路4号
3


合 计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