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7)122号  发表时间:1997/7/2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502号),决定在全国各级税务稽查机构逐步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并选定抚顺、厦门、赤峰、北京、郑州等17个城市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作为先期推广应用该软件到县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试点单位。近一年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对地、市级税务局分别举办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配备了开展上述工作所需计算机和配套设备,并应用此套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试点单位也按照总局的要求先期在市、县两级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在税务稽查机构建立了局域网,部分单位还实现了市、县(区)两级的通讯联网。通过《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达到了快速传递稽查信息,及时掌握稽查动态,了解稽查案源情况,为各级领导提供详细的稽查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加强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逐步培养出一批既善稽查实务,又会应用计算机的骨干力量。在该软件的应用过程中,各地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指出了该软件在业务上和技术上的不足,为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但是,也有少数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总局的要求,至今仍有7个单位未举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有少数单位没有为稽查机构配备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名单附后),个别试点城市至今尚未开展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修改、完善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近期将分别通过电子信箱或软盘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请各地注意接收,并及时安装、使用。具体接收、安装方法见附件《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说明》。
该软件系统是基于FOXPRO环境,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有维护能力,同时为便于与各地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相衔接,推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在下发完善的软件同时,下发源程序代码。为维护版本的统一性,该软件主体部分由总局统一进行维护。各地可通过增设模块或编制接口程序,增强软件的查询、统计功能或与自用的征管、计会软件相衔接,但各地均不得对源代码和数据库进行擅自修改,对于软件所作的任何改变,不得破坏向总局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也不得与稽查工作业务规程相抵触。
二、各地要在1997年三季度内,完成对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尚未对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组织上述培训的,务必在三季度同时完成对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的培训任务。
三、各地应当自收到新版本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后,即使用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尚未应用该软件的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务必在三季度内安装、使用。1997年下半年度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及上报案例,应当使用新版软件产生,并向总局报送电子数据和纸制报表及案例。
四、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应从1997年四季度开始,使用该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各地应在此之前为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所需经费可从总局下拨的1997年度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尚未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的,应当在三季度内补配。鉴于新版软件中新增稽查档案管理模块,各地可考虑为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各配备一台光电扫描仪。
五、总局确定的17个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试点城市计算机配备不足的,各地应当在1997年度总局下拨的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追加安排。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502号文的规定,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并于1997年9月底前将试点进展情况向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并于1997年11月底前,将此项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向总局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1.关于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说明
2.未举办培训班和未配齐计算机单位的名单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