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饶让抵免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文号:国税外函(1997)047号  发表时间:1997/7/15  有效性:有效
截止1997年6月30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了5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这些协定对缔约国各方采用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以及部分国家承担饶让抵免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各地在执行协定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司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饶让抵免规定一览表》(略)。

1997年7月15日

财政部(或税务局)
国, 市:
关于:中、 两国政府(或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尊敬的先生:
根据中、 税收协定第二条 款规定,我非常荣幸地通知您,我国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个税法。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经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国国务院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自税法施行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按照中、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条税种范围第 款规定,特向贵方通报以上情况。该协定第二条第 款所列在中国方面适用的现行科种第(二)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第(三)项外国企业所得税,应自今年七月一日起,由外商投资2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代替。
另外,该协定第二十 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第 款有关税收饶让抵免的第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以及第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也需分别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如蒙您回函就我的信件所表明的意见给予确认,我将十分感谢。
顺致敬意
                     涉外税务管理司司长
                     一九九一年 月 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