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到内地兴办企业有关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府发(1997)092号  发表时间:1997/6/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的发展,缩小民族地区与内地的差距,为我省民族地区在内地兴办企业创造更好的条件,省政府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我省民族地区到我省内地兴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2]174号),各地认真执行省政府通知精神,为民族地区到内地兴办企业办了许多事实,有的地方还制定了更为优惠的政策,受到民族地区的欢迎。为了适应税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现将民族地区在内地兴办企业税收返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返税比例。对民族地区在内地兴办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按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按地方分成总额“二八”分成的办法。即企业经营所在地留20%,其余80%由财政返还给民族地区。对民族地区在内地兴办企业应纳的教育费附加、交通费附加、主蝠食品调控基金等附加税费全部留给企业经营所在地。民族地区与内地联营、联办、合资企业的税收,原则上根据民族地区出资比例再按“二八”比例返税。
二、征收及返还办法。民族地区到内地兴办企业的税收,由企业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就地入库。民族地区财政、税务部门与企业经营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每年应对企业纳税情况核对一致,对应返还民族地区的税款经双方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
应返还民族地区的税款,由企业经营所在地财政通过年终结算逐级上解省财政,再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到企业所属地财政。
为了使应返还的税款能及时划到民族地区财政,由民族地区财政局每半年向省财政厅提供双方签章的税收入库数据,省财政厅通过资金调度的办法给予民族地区适当照顾。
民族地区到内地兴办企业,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后,虚增了企业经营所在地财政的收支额,请上一级财政做好企业经营所在地财政的工作,在考核财政收支额时适当给予考虑。
三、享受的范围及企业。我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我省其他市地所辖民族自治县以及享受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在内地兴办企业均属享受范围(不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但需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以及享受民族待遇的县的税务部门和民委共同审定后,每年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一次企业名单。在企业认定上,双方有异议的,由省民委裁定。
四、继续对民族地区在内地兴办企业进行照顾和支持。企业经营所在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给民族地区在内地兴办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照顾,推动民族地区到内地兴办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企业经营所在地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用要尽可能少征或免征,并坚决杜绝对民族地区在内地兴办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企业经营所在地银行在开户、结算、贷款等方面对企业要予以积极支持;企业经营所在地学校要为其职工子女上学提供方便;工商、城建、防疫、环卫等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
企业经营所在地和民族地区的政府,以及财政、国税、地税和民委等部门要本着互相支持、理解的态度,认真核实基础数据,并准确及时地提供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要按省政府的要求及时结算给民族地区。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民族地区到我省内地兴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2]174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