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物资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386号  发表时间:1997/6/27  有效性:有效
近接中国煤炭物资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煤物财字[1997]7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13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物资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费的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