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139号  发表时间:1997/6/24  有效性:有效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