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冲洗场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0)100号  发表时间:1997/5/30  有效性:有效
最近,市局对五城区机动车冲洗的行业管理和税款征收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我市五城区内小型机动车冲洗场(站)发展较快,但是,由于其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复杂,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因此,税收流失也较严重。为了强化征管,市局决定对其采取“以票管税”的源泉控管办法,现就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在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冲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注册)、《机动车冲洗许可证》和《普通发票准购证》。凭《准购证》领购机动车冲洗定额发票。
二、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的同时,按所购发票票面总额的6%的综合税率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附费和所得税。发票的配售和税款的征收由市地税局统一委托成都市市容环卫局机动车冲洗管理处代办,所征税款定期返还给各区。
机动车冲洗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各冲洗场(站)还须加盖本冲洗场(站)的编号条章。编号条章由市机动车冲洗管理处制作。
三、实行源泉控管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仍应加强对冲洗场(站)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对经营多种业务且实行统一核算的,冲洗业务已征税款准予扣除,对实际冲洗收入超过使用发票票面总额的部分,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应进行补征。
四、代征单位须凭《准购证》配售发票,据实代征税款,并出具合法的收款和代收代缴税款的凭据。发票工本费最终收费标准每本2.50元。季末后申报期内,代征单位还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地税局报送发票印(领)、售、存报表。
五、各种洗场(站)在收取冲洗费时,应主动出具发票。冲洗发票仅限购票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严禁用其他凭据代替使用。一经查出将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