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以奖代补”资金的批复
文号:川府函(1997)181号 发表时间:1997/5/5
有效性:有效
一、按现行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只能是就省财政取得的实得利益部分进行奖励。对各地税务部门如何奖励,由各地政府自行决定。
二、为加强省级工商税收入管理,调动征管积极性,由省财政每年对省国税和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的工商税收征收目标进行考核与奖励,其奖励经费可用于改善分局的税收征管基础设施。
三、为提高各地征收省级收入的积极性,对稽查机构查处的俭、漏、骗税,省财政按查补入库数的10%给予补助。各地组织的省级收入奖励可以通过税务稽查补助经费解决。
19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