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101号  发表时间:1997/4/22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