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款解缴入库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097号 发表时间:1997/4/21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会计的监督职能,保证各项税款准确及时足额缴入各级国库,现就加强税款解缴入库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库条例》和《税收计会统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和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禁占压或挪用税款和擅自设立税款过渡帐户收取利息。
二、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国家预算收入管理级次征缴税款,不得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等为目的混淆预算征收和退付级次。
三、凡纳税人在征税大厅用现金缴纳的税款和当地设有经收处的国税机关自收税款,都要确定专人按日汇总缴库,当日未不及办理的,在次日办理。
四、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国税机关自收的税款,应于当日存入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业务的信用社,并按规定的限期、限额办理票款结报手续。严禁税款存入单位经费帐户和私人帐户,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划转,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现金和计收利息。
五、对代征、代扣税款,应及时结报,按月清缴,月终无余额。
六、对银、税一体化的办税大厅,无论是纳税人使用现金或转帐支票缴纳的税款,不得存入税款过渡帐户,应及时划解国库。
七、对查处的违章案件,预收的纳税保证金,应专户存储。在结案通知送达当事人后5-10后内缴入国库。
八、认真执行收入退库制度。征税大厅负责税款的申报、征收、上解等业务,不得直接办理税款提退业务。税款的提退一律由县、市国税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手续统一填开“收入退还书”交由国库办理。严禁将退给纳税人的税款划入国税部门的经费帐户上。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