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087号  发表时间:1997/4/10  有效性:有效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16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必须做到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核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完整、准确的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派专人送达省局审批。
二、在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申请布控国税机关应立即办理撤控申请,并在三日内将《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及完税凭证或纳税担保等证明材料一并报省局审批。
三、申请布控国税机关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案后,在十五日内将实施申控、布控、撤控、税款清结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四、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和撤控申请表由省局印制,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向省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