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087号  发表时间:1997/4/9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143号)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