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金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079号  发表时间:1997/4/3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