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099号  发表时间:1997/2/20  有效性:有效
近接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关于申报96年收取上交管理费的报告》(〔96〕建材总财字1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95.6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1
中国建筑材料华北公司
天津



2
中国建筑材料东北公司
辽宁沈阳



3
中国建筑材料华东公司
上海



4
中国建筑材料中南公司
湖北武汉



5
中国建筑材料西南公司
四川成都
5


6
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
陕西西安
7.6


7
中国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广东广州
10


8
中国建筑材料北京公司
北京
20


9
中国建筑材料深圳公司
广东深圳
7


10
中国建筑材料珠海公司
广东珠海
5


11
中国建筑材料海南公司
海南海口
18



   合   计

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