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巴中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严重违反税款解缴制度的情况通报
文号:川国税发(1997)022号  发表时间:1997/1/24  有效性:有效
1996年12月3日至12月22日,国家审计署四川国税审计调查组在对巴中地区国税局直属分局中央税收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情况、经费收支管理的审计中,查出该分局有严重违反税款解缴制度,挪用税款问题。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1996年3月7日,巴中地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将征收地区烟草分公司企业所得税45万元,直接划入该局的经费帐户。1996年3月8日经该局领导共同研究后,又将45万元借给巴中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化肥经营部作经营周转金。并要求按月以1%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在此期间,由于该经营部化肥销售不畅,迟迟无法归还借款。直属分局于1996年6月28日才将借出款全部追回,解缴入库,延期三个多月。
上述问题的发生,严重违反了税款解缴制度和财税纪律,也反映出巴中地区国税局直属分局领导政策法制观念淡薄。问题发现后,省局领导非常重视,迅即派出调查组赴巴中调查核实情况,责成巴中地区国家税务局严重处理,并要求“分析原因,深挖根源、认识危害、制定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省局要求全省各级国税部门,从巴中地区国税局直属分局所犯错误中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国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政策纪律观念。认真贯彻川国税发(1996)139号文件,做好税收票款审核、稽查、监督工作切实加强税款解缴入库的管理。严格执行税款入库纪律,严禁擅自设立税款过渡帐户占压挪用税款、淆入库级次;对有类似问题的单位自行限期纠正,一经发现,省局决不姑息迁就,将直接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