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你局审批中国华润总公司等六家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所函(1996)049号  发表时间:1996/12/30  有效性:有效
你局《关于授权审批中国华润总公司等六家公司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二[1996]59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办理中国华润总公司、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中国集装箱总公司、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北京市蓝深计算机网络总公司等六家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1996年度的管理费事宜,望你局本着必要、合理的原则审核批复,同时将批复的具体标准、数额抄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