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741号 发表时间:1996/12/28
有效性:有效
近接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关于呈请批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电物财字[1996]2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44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 在 地
联系电话
1
中电物资北京分公司
22
北京市
64361380
2
中电物资闽赣公司
10
江西景德镇市
8524410
3
中电物资华东公司
25
上海市
65426494
4
中电物资华北公司
38
天津市
7307540
5
中电物资津蓟公司
5
天津市蓟县
9818270-291
6
中电物资中南公司
5
湖北省武汉市
5773639
7
中电物资西南公司
45
四川省成都市
4337063
8
中电物资苏浙公司
65
江苏省南京市
5619474
9
中电物资西北公司
65
陕西省西安市
6245729
10
中电物资安徽公司
12
安徽省合肥市
5521540
11
中电物资东北公司
34
辽宁省沈阳市
5894758
12
中电物资山东公司
9
山东省济南市
8963283-3108
13
中电物资云贵公司
8
贵州省都匀市
711258
14
中电物资深圳公司
10
广东省深圳市
3366004
15
中电物资珠海公司
16
广东珠海市
3333025
16
中电物资厦门公司
11
福建省厦门市
5136646
17
中电物资广州公司
16
广东省广州市
83582064
18
中电物资海南公司
19
海南省海口市
6792125
19
中电物资宁波工贸公司
5
浙江省宁波市
7304582
20
上海中电物资发展公司
20
上海市
62570000-2503
合计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