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成都市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成价发(1996)455号 发表时间:1996/12/13
有效性:有效
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成价发[1995]第263号发下了《关于成都市代理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通过一年来的试行,难推动我市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纳税户起了积极作用。为使税务代理机构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税务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结合试行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原有收费标准和项目进行修修改和调整,现将修定后的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或纳税进行税务代理。
二、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此收费为最高标准,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三、各税务代理机构应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定期验证和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起执行。各区(市)县物价部门在不高于市定标准的情况下,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