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税收征管,实行税源分享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府发(1996)159号  发表时间:1996/12/8  有效性:有效
为了适应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在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现就理顺我市税收征管、建立税源分享办法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原则
(一)市级和各区(市)县的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原则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按事业行政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划分;按谁投资,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划分。
(二)本市各区(市)县之间,依据上述税收征管原则,新办企业实行税收属地征管。
二、具体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一)省税务直属分局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89]第14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征收。
(二)市级直属税务机关征管范围。
1、市级各部门(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他们的分支机构。
2、五城区范围内,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联合投资或参股兴办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9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下同)。
3、五城区范围内,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外商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人税收。
4、五城区范围内,中央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投资、参股和引进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5、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市场。
(三)五城区税务机关负责本区区域内(不含省、市直属税务机关征管户)的税收征管。
1、区级各部门、乡镇(街道)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2、区有各部门、乡镇(街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联合投资或参股(与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的除外)兴办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3、区级各部门、乡镇(街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外商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人税收。
4、区内私营企业、自然人合伙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商贩。
5、由区、乡镇(街道)直接管理的市场。
6、1996年12月31日以前的跨区征管户。
(四)其他区(市)县税务机关负责本区域内(不含市直属税务机关征管户)的税收征管。
1、区(市)县各部门、乡镇(街道)及所属企业。
2、区(市)县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联合投资或参股兴办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3、区(市)县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外商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人税收。
4、中央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投资、参股和引进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5、区(市)县内私营企业、自然人合伙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商贩。
6、由区(市)县、乡镇(街道)直接管理的市场。
7、1996年12月31日以前已明确划归各区(市)、县征管的市属及以上企业或分支机构。
三、税源分享的项目及比例
(一)市级与区(市)县的税源分享。
1、市级与五城区的分享项目及比例:市、区间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投资、参股新办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交纳的各种税收(含所得税、教育附加费收入等),由市直属税务机关征收后,按市和有关区的投资比例分享。
2、市级与其他区(市)县的分享项目及比例:市与区(市)县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间联合投资、参股新办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交纳的各种税收,按市和有关区(市)县的投资比例分享,其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随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留归企业所在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新办或独立核算分支企业交纳的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其中随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收入,为所在区(市)县的预算收入。
(二)区(市)县之间税源分享问题。
各区(市)县跨本区域直接投资新办企业(含分支机构),或者联合投资、参股新办的各种经济9类型的企业,按照属地征管、税源分享的原则执行。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留归企业所在地,其他税收实行按投资比例分享。
(三)本文件下达前,企业各项收入缴库级次已由市上明确的,不属本文件所指的税源分享范围,其中个别企业收入缴库级次确需调整的,由市财政相应调整收入基数。
四、税源分享结算办法
(一)上述税源分享企业的投资、参股比例,根据有关投资文件确定。
(二)按以上征管范围划分和投资分享办法,年终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与有关区(市)县进行结算。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建立“成都市工商、税务登记中心”。从1997年1月1日起,凡五城区范围内新办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统一在“成都市工商、税务登记中心”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市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其他区(市)、县直接投资新办企业,或者联合投资、参股新办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必须在“成都市工商、税务登记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向所在区(市)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新办纳税户的征收管理,根据上述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实行分级征管。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二)落实税源扶持政策。实行税源分享办法后,凡属对企、事业的扶持政策,市和有关区(市)县应按比例共同承担。
(三)违反本通知发生的混库收入,一经查实,一律收缴上级金库。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源分享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织实施,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