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6)216号  发表时间:1996/11/29  有效性:有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欠税人的税收控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审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提出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前,应认真调查核实,掌握详实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阻止欠税出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欠税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提出申报,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审批税务机关),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申请,应报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备案后,由市税务机关统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省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四、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场,并告知当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据、欠税金额,及未结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前不得离境等内容。
五、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即由申请布控的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撤控手续。
六、审批机关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案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附件1: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照片


化名:姓





籍贯或国籍

性别



护照种类、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或社会身份



体貌特征



住址
国内



国外



出境口岸

出境后到达的地点



阻止出境理由(欠税额)
 


申请机关领导签字
 
联系人电话
 
申请机关签章
 



附件二: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被控人 姓
 

 

性别
 


籍贯或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护照种类号码
 
出境口岸
 


交控日期
   年  月  日
撤控日期
   年  月  日


撤控理由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机关领导签字
申请税务机关盖章


附件3: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被控人 姓
 

 

性别
 


籍贯或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护照种类号码
 
出境口岸
 


交控日期
   年  月  日
撤控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