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交通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成财税(1996)012号 发表时间:1996/11/13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川府函(1996)500号]转发给你们,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的文件[川财税(1996)58号]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文到之前各地已征未征税款,均不再办理退补。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