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175号  发表时间:1996/11/4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第056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发调函尚未回函部分要有时清理、催办,凡三个月以上未收到回函的,应尽快报省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为保证退税进度,对部份地区因外部电子信息数据提供不全,尚不能达到电子化退税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可采取人机结合操作方式审核办理退税。
三、各在对出口退税计划的使用,仍要坚持向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省内产品倾斜的原则,优先办理本地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产品退税。尤其应先办理自产机电、高科技产品、纺织品的出口退税。支持地方外贸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