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115号 发表时间:1996/10/18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的流通和识别真伪,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95)0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96)13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1997年普通发票换版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普通发票。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
(一)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水印纸质量参照国家同类纸张B级标准执行,不加荧光增白剂,白度标准不低于75%。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套印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桔红色,墨色及荧光色度和反应强度以墨样为标准。
二、发票换版方法:
(一)填开式发票的发票联,一律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三;
(二)定额发票(含剪口式发票)的发票联,继续使用防伪底纹纸印制,使用普通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对有特定印制要求和不使用防伪专用水印纸(或底纹纸)、有色荧光油墨的发票和公园门票等,可暂不采用统一防伪措施印制,但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发票换版工作要求:
(一)发票是经济往来、商品交易的重要商事凭证,能否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普通发票,是直接关系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为配合各地做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随文转发你们,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用票单位能及时了解新版发票的特征以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二)各地要结合这次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现有地方税收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印制资格。为保证发票的印制质量,加强管理,省局拟对部分全省统一使用的票种实行集中印制。
(三)新版普通发票启用后,原库存的填开式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1997年6月30日。个别库存量较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使用时间,合理了长不得超过1997年12月31日。
(四)防伪专用水印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的领购程序和方法,参照底纹纸领购办法,由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统一向省局申请领购。
(五)各地在发票换版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换版进展情况,注意研究换版工作中的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地解决存在问题,切实加强新版发票管理。换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1996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