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156号 发表时间:1996/9/20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49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避免人、财、物的浪费,严禁各地、市、州、县(市、区)局擅自开发征管软件,目前正在开发和准备开发的应立发停止。今后,计算机征管软件的开发一律由省局统一组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局综合。
二、各地、市、州国税局要认真执行川国税明电(95)53号通知规定,以省局计算机中心组织开发的征管软件为全省统推软件。凡新建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的多功能办税大厅应一律选用该套软件。随着改革的深化和计算机运用步伐的加快,各征管单位在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上都要逐步向国家税务总局研制开发的统推软件靠拢。
三、对已选用非全省统推软件的市、地、州、县(市、区)局应在今年年底前改换使用全省统推征管软件。改换软件技术上有困难的,可向省计算机中心报告,省计算机中心将给予技术支持和工作支持。个别因情况特殊改换软件确有困难的,应报省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同时应对现使用的非统推软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逐步向省统推软件靠拢。
四、对违反上述一、二条的市、地、州局,省局将核减或停拨其以后年度的计算机专项经费和征管改革经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