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方税务局计提资源税征收经费的函
文号:成府函(1996)083号  发表时间:1996/9/9  有效性:有效
你局成地税发[199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取资源税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由各区(市)县征收机关统一按资源税年入库数的15%计提。提取时间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暂定三年。
二、提取资源税征收经费后,资源税不再计入工商税完成任务奖励基数。
三、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集中的资源税征收经费不得超过各区(市)县征收机关实际计提数的20%。
四、提取的资源税征收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项用于资源税的征收工作。

199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