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统报表调整项目后有关报表口径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148号  发表时间:1996/9/4  有效性: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统报表调整项目后有关报表口径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第489号)的精神,结合省局最近下发的《关于1996年税收会统报表增调项目、调整口径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6]第135号)规定,现将调整前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属项目的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填报口径
(一)将原“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之和反映在现行报表“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中央级。
(二)将原“外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反映在现行报表“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中央级。
(三)将原“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的中央级之和反映在现行报表“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中央级;其地方级之和反映在现行报表“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地方级。现行报表“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不反映以前月份已征解入库的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部分。
(四)原报表与现行报表“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口径一致。
二、对帐办法
由于国库在“工商税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款下既保留了原9个项级科目,又根据财预字[1996]第200号文件增设了7个项级科目(银国库[1996]第14号),故月末或年终与国库对帐时须将有关税收报表数据进行归并处理。
(一)将报表中“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与国库的“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5个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二)将报表中“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与国库的“外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2个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三)将报表中“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之和与国库的“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5个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四)将报表中“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科”、“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之和与国库的新旧“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共4个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