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141号  发表时间:1996/8/20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第43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搞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应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
一、专用税票的录入工作是该系统应用的基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集中录入,并在八月二十九日前将调查表上报省局。
二、为搞好此项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社会招聘1至2名计算机录入人员,其费用按每年5000元/人,由省局统一解决。
三、各地应保证用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录入的计算机设备1至2套。
四、在数据录入前,应先建好地区代码库、计量单位库、特殊清分库等,其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软件中的技术说明。
五、省局依据购货企业的海关代码,对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清分,各地计算机部门应按期主动接收本地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并及时将其转交出口退税主管部门。
六、该系统数据上报路经采用“开通广域网的地市直接上报总局;未开通的地市用Modem方式传省局计算机中心,省局汇总后再上报总局”的方法,以提高数据传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