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教育经费和住房基金计提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财注(1997)012号  发表时间:1996/6/5  有效性:有效
鉴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3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4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教育经费和住房基金的计提办法重申如下:
1、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足支付的,在业务支出中据实列支。
2、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5%计提,实际使用过程中(参加省及其以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不足支付的在业务支出中据实列支。
3、住房基金不再按业务收入10%计提,其财务管理比照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执行。

19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