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6)081号  发表时间:1996/5/17  有效性:有效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市税收新的增长点,各地应采取措施,切实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值此企业开始派发一九九五年度股息、红利之际,市局强调各地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的征管,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各自征管范围内的企业派发一九九五年度的股息、红利及内部集资、债卷的利息的扣缴情况,对于已经分红、派息而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限期追缴,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暂未分红、派息的企业,各地应主动上门宣传税法,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纳税辅导,并建立代征关系,指定并督促其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一例外地落实源泉扣缴制度,以保证及时、足额地将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款征收入库,为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打好基础。各地应及时将征管情况上报市局,并于六月二十八日前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表(略)上报所得税管理处。

19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