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号:川价函(1996)121号  发表时间:1996/5/9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川国税函发(96)070号“关于报请核定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今年按照国家统一式样和规格,在全省国税征收范围内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经研究,现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包括正、付本、不含铝合金外壳)每套50元;
二、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