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051号  发表时间:1996/3/2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6)102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统一印制的新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待收到后立即发往各地,请注意查收。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原则上由县级国税局填开使用,需要由所填开的,须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请各地认真执行税票领、用、存、结报,缴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