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199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083号  发表时间:1996/2/17  有效性:有效
黑龙江、辽宁、江苏、湖北、福建、江西、四川、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关于申请统一合并缴纳所得税事》([1995]保集字第144号)文。经研究,现对中国保利集团199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保利集团核心企业和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所得税款,由核心企业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在北京统一汇总缴纳。
二、中国保利集团所属的核心企业和全资子公司,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合并纳税事项,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不准予以合并纳税。
三、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应按照规定由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后计征所得税,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