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五家《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人行货发(1996)007号  发表时间:1996/1/26  有效性:有效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人行货[1995]第57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银行应对已批准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按《通知》规定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清理,对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各县(市)人民银行须将《调查表》报送市分行,申请换发《金银饰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在有关部门未取缔之前,仍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对个体银匠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饰品业务,各县(市)人民银行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件》有关规定从严掌握,进行清理整顿,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前报送市分行。
三、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企业和全民、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不得领购和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