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1996)142号  发表时间:1996/1/1  有效性:有效
  一、关于国家电影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营业税问题
  据部分地区反映,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209号]规定:从1996年5月1日起,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按月逐级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缴款单位按票房收入或租金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由缴款单位在当地代缴营业税金。”对其计税依据如何掌握,要求明确。我们意见:缴款单位所取得的票房收入或租金收入除按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外,所提取的5%专项资金再按“服务业”征收5%的营业税,由缴款单位在当地代扣代缴。
  二、关于公墓用地和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土地用于公墓建设,其行为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其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如政府将公墓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其行为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公墓管理费是公墓管理者向死者亲属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公墓的守护、维修和管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公墓所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三、关于农村乡镇电力管理站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原省税务局《关于对农村乡(镇)电力管理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川税一(1989)901号]规定,对乡(镇)电管站收取的手续费、大修理基金、维护管理费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其“服务业”税率已作调整,因此,对农村乡镇电管站收取的手续费、大修理基金、维护管理费等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改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建筑工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据有的地区反映,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有的建设单位支付一部分工程价款后,剩余工程款拖欠,造成工程不能及时结算,对些应如何计算征收营业税。我们意见,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有关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结合建安企业财务制度及《征管法》确定建筑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否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问题
  六、关于举办钓鱼、溜冰、有奖竞猜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对设在娱乐场所的钓鱼、溜冰、有奖竞猜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娱乐业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邮政储蓄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鉴于邮政部门与银行是采取利差的办法结算手续费。银行按高于储蓄存款利率支付邮局的利息,邮局按储蓄存款的统一利率支付储户利息。两个利息的差额即为邮局的邮政储蓄收入,即银行付给邮政部门的手续费。因此对邮政部门取得的存储利差收入应并入邮电通信收入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金融保险业征税问题
  (一)根据新税制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或上级银行“准备金”、保险公司按规定将保险费存入各专业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金融机构买进有价证券按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属“购买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买卖有价证券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三)对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的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的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