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办理已提取集贸税收分成补缴入库税款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明电(1995)051号  发表时间:1995/10/17  有效性:有效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5]050号通知,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对已提取集贸税收分成补缴入库的方法正在研究,所以,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暂时停止办理已提取集贸税收分成的补缴入库手续。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