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政(1995)042号  发表时间:1995/10/4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已经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批准,现予发布。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5年10月4日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9月25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套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层高3米以下,没有安装空调设备、吊顶、墙裙,没有铺大理石、花岗石地面。
  上述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界限只适用于计征土地增值税,不作为建房、分房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